险种类型:
附加险
所属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
趸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产品分类:
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0-60岁
40种重大疾病,保证生活质量
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1年(含)内初次确诊为预约定中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1年后初次确诊为预约定中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额,合同终止
40种重大疾病:包括行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还有植物人、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原发性心肌病、重症肌无力、脊髓灰质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肌营养不良症、终末期肺病、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肾髓质囊性病、主动脉夹层瘤和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首次发病(见8.2)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8.3)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满期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4);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7)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患艾滋病(见8.8)(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8.9)(HIV 呈阳性);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见8.10),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