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 300000 -- 500000 因意外身故
300000 因疾病身故
* 以上身故保险金为未发生“重大疾病”时的给付金额。
保单贷款
可申请相应产品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的贷款,每次贷款期限可达6个月,贷款利率由本公司确定。
自动垫交
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可以相应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垫交的保险费按保单贷款利率计息。
减额交清
若您决定不再支付保险费,可以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无需再支付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住院费用保险金限额
医疗费 2600
床位费 300
门诊费 100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限额 1500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限额 10000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均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80%。
*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医疗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相应医疗保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保险期间为一年,每五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我们会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客户符合续保条件,在此后的5年内,只要客户按时支付保险费,则该附加保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按条款约定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情况除外。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
住院日额保险金
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50 疾病住院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减3日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50 意外伤害住院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
* 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180日。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50 重大疾病住院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
* 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日额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90日。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医疗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相应医疗保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 保险期间为一年,每五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我们会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客户符合续保条件,在此后的5年内,只要客户按时支付保险费,则该附加保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按条款约定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情况除外。
意外伤害保险利益
意外伤残保险金 20000--200000 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
公共交通意外特别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200000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于180日内身故
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20000---200000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于180日内致残,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
自驾车意外特别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200000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180日内身故
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20000---200000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180日内致残,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200000
保险费豁免
您可享有以下保险费豁免:
豁免项目 费用项目 豁免条件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 2012)可豁免的相关产品 210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 如果保险合同开始豁免,一年期的
保险产品(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产品除外)将不再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