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类型:
主险
所属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
产品分类:
少儿保险
投保年龄: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教育储备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2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2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教育储备金。
安享返还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安享返还金。所交保险费按照返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2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 ,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2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与3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按3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2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2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四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3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因 下 列 第 ( 1 ) 至 第 ( 7 ) 项 情 形 之 一 ,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 我 们 不 承 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10)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12)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的,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